{{ $t('FEZ002') }} 行政|
說明: |
一、 |
依據該署110年6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78511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
二、 |
為辦理該署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該署擬於110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該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二) |
商借期限:110學年度─商借期限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
(四) |
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
(五) |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貴校轉知擇優推薦教師,並請教師於110年7月8日(星期四)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e-3129@mail.k12ea.gov.tw,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四、 |
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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