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體育組長
{{ $t('FEZ002') }} 學務處|
依國民體育法第14條及特殊教育法第38條規定,學校應提供適應體育教學,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需求,爰請貴校務必督導協助校內教授體育課教師(含代理)取得以下適應體育專業知能之一:
(一)教師專業背景為「適應體育系」。
(二)具備特殊教育或適應體育證照。
(三)具適應體育種子教師資格。
(四)近五年曾參加適應體育增能研習並獲得證書。
★因113年修法,每年必須有適應體育相關研習時數,請體育及特教教師務必參加相關研習並取得時數。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3-23|
{{ $t('FEZ005')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