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課程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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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轉知114年第十二屆「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檢送作業要點及推薦表各1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19日臺教師(一)字第1142600379號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前於114年2月8日以臺教師(一)字第1142600172A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將「績優團體獎」對象增列機關(構),並於範圍內增加鼓勵推動地方藝文特色著有績效者。(如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中央輔導團、博物館、美術館等) |
(二) | 為衡平獎項獎勵名額,調整相關學校額度。 |
(三) | 考量個人獎項推薦之公平性,增訂個人獎項之推薦,由學校、團體於各該單位內進行實質審核後,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
(四) | 為利教育部辦理後續決選、實地訪視及頒獎等事宜,各機關初選結果連同相關資料報該部進行決選之期限,由每年7月30日提前至每年6月30日。 |
(五) | 考量本獎項對於推動藝術教育具有指標性意義,參選單位及個人應遵守相關法規,爰增訂以下規定: |
1、 | 參與「績優學校獎」之遴選學校,不得違反常態編班規定,以落實教育正常發展。 |
2、 | 得獎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者,教育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及追回獎項。 |
三、 | 本獎項推薦方式: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機關(構)、團體、法人、學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
(一) | 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於114年5月31日前,將推薦表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佐證資料以電子檔上傳至本獎專屬網站(網址:http://web.arte.gov.tw/aecp/);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學校,請逕送該署辦理。 |
(二) | 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本府所屬團體、學校,請於114年5月31日前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本府將於114年6月30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推薦表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佐證資料以電子檔上傳至本獎專屬網站。 |
四、 | 檢送相關表件(如附件),請依推薦表注意事項填寫。 |
五、 | 如有填表相關疑義,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小姐,電話02-2311-0574轉分機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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