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生教組長
{{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4月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1521號函辦理。 |
二、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組織及運作辦法)業於112年12月18日修正,部分修正條文將於113年6月21日生效,未來國中及國小的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制度將併入組織及運作辦法規範,合先敘明。 |
三、 | 有關高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的組成,依據上開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有相關議題專家學者至少1席,該席應為自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StudentAffairs/663/774/9514)遴聘,且應為校外人員。 |
四、 | 有關國中及國小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的組成,依據上開組織及運作辦法第53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有相關議題專家學者至少1席。 |
五、 | 請貴單位依附表推薦具法律、教育(含特殊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相關學經歷背景相關人員;有關「具備學生權利背景或專長者」,可參酌教育部「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暨教師專業審查會輔導及調查人才庫」及「校園霸凌事件專業調查人才庫」優先推薦。 |
六、 | 檢附推薦表及同意書各1份,請貴單位於旨揭期限前,繳交以下推薦資料: |
(一) | 紙本:完成核章之推薦表、同意書及相關佐證資料,派員送至本府承辦人。 |
(二) | 電子檔:請同步將可編輯之推薦表e-mail至05306@ems.hccg.gov.tw。 |
歡迎本校教師自我推薦,自薦收集單位為學務處生教組,收集時間為即日起至2024年4月22日16時止。
{{ $t('FEZ003') }} 2024-04-16
{{ $t('FEZ014') }} 2024-04-22|
{{ $t('FEZ004') }}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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