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健康中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120067160號
主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2)年4月17日以衛授疾字第 1120200298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4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053856號函辦理。
二、本次公告修正摘要如下:
(一)刪除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鐵路、捷運、纜車、公路客 運、市區公車及計程車、空運及海運(以上包含運具及場 站)、復康巴士佩戴口罩之規定。
(二)調整列舉下列指定場所室內空間應全程佩戴口罩,有飲 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 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1、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2、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 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 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3、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 福利機構。
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團體家屋。
5、榮譽國民之家。
6、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安置教養機構。
7、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
8、救護車。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公告(如附件)。
{{ $t('FEZ012') }}
{{ $t('FEZ003') }} 2023-04-28
{{ $t('FEZ004') }} 2023-04-28|
{{ $t('FEZ005') }} 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