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健康中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120052562號
主旨: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 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修訂「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並自本(112)年3月20日起適用,相 關防治措施調整案更正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041819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前以112年3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39481號函 (諒達)轉知旨案相關規定,惟前開函文說明三、
(二):「符 合病例定義者...(下稱疾管署)支應」,其文字誤植,應更 正為「確診者不會收到簡訊通知,亦不需於健康存摺或 「COVID-19確診個案自主回報系統」(BBS系統)回報個人以 及接觸者資訊。另自3月27日零時起,所有由BBS系統發送 之簡訊,其連結將失效」。
三、為維護校園師生健康安全,請隨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疫情變化,依指揮中心之公告,配合相關防治措施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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