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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120035031號
主旨:
檢送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放快篩試劑須知」1份, 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22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22596號函辦 理。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教育部向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爭取快篩試劑,並依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生人數,提供學校公費快篩試劑,另 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放快篩試劑須知」供地方政府 及學校據以依循發放快篩試劑。
三、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趨緩及防疫政策逐步鬆綁, 本部修正旨揭須知。公費快篩試劑請妥善運用並優先使用 保存期限較短之產品,學校教職員工生倘有使用需求,可 向學校領取快篩試劑。
四、另112年3月6日起調整快篩試劑發放原則,原班級中有確診 者班級師生接觸者需發快篩劑乙案,調整為「依實際使用 需求向學校領取快篩試劑」,請學校協助宣導與公告。
五、檢送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放快篩試劑須知」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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