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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120035780號
主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2)年2月20日以衛授疾字第 1120200079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025211號函辦理。
二、本次公告修正摘要如下:
(一)刪除外出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全程佩戴口罩之規定。 調整列舉下列指定場所室內空間應全程佩戴口罩,有飲 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 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1、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2、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 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 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3、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團體家屋。
5、榮譽國民之家。
6、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安置教養機構。
7、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
8、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鐵路、捷運、纜車、公路客 運、市區公車及計程車、空運及海運(以上包含運具及 場站)、救護車及復康巴士。
(二)另考量非所有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均需佩戴口罩,以及 配合目前防疫政策放寬,爰刪除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之 相關防疫規範。
三、檢附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函文及公告(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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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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