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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門國小校園公告

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2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

{{ $t('FEZ001') }} 人事室

{{ $t('FEZ002') }} 行政|

新竹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1120033294號
主旨: 檢送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2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2月17日部法三字第1125538827號函辦理。
二、 旨揭條文業經總統112年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671號令修正公布,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46期(請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及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法規動態項下。
三、 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係增訂第2項至第4項,規定高等考試各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以下簡稱高普初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地方特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身障特考)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以下簡稱原民特考)及格人員,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3年(高普初考)、6年(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限制轉調年限三分之一,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親自養育該子女,得調任至子女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限制,且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至公務人員如擬依上開規定調任,仍應依該條第1項本文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按公務人員陞遷法規,透過參加各機關辦理之公開甄選等方式調任其他機關職務。
四、 另日後各機關學校實務如遇有公務人員刻意安排子女居住地據以調任,或其他窒礙情形,得適時函知本府轉函銓敘部,俾利該部蒐集相關案例,適時作成相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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