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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120012925號
主旨: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之 「自主防疫指引」1份,請學校協助宣導及公告,詳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市衛生局112年1月4日衛疾字第1120000067號函辦 理。
二、配合邊境管制及社區防疫措施陸續調整,同時考量中國疫 情升溫,國內疫情亦處於上升階段,修訂自主防疫指引 (如附件)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說明如下:
(一)有關檢測陽性處置部分:配合自112年1月1日起,不具健 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在臺期間確診需自付醫療費用一 事,調整前述對象快篩陽性後就醫流程及可就醫地點。
(二)有關外出注意事項部分:
1、原「禁止前往醫院陪病、探病,建議延後非急迫性需 求之醫療或檢查,並避免前往長照機構」,調整為 「避免前往醫療機構及長照機構。如有必要前往,需 具當日快篩試劑檢測陰性證明」。
2、將「儘量避免接觸重症高風險對象(包括65歲以上長 者、6歲以下幼童、免疫不全及免疫力低下者等)」調 整至其他注意事項。 三、旨揭修訂事項已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cd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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