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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 函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10085300號 |
主旨: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第14條、第16條之1,業經教育部於111年5月2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65153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修正條文乙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65153D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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