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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公告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函以,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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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00101440號
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函以,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請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00024976號書函轉勞動部110年6月21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52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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