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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東門國民小學

人事業務公告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109年12月23日起生效

{{ $t('FEZ001') }} 人事室

{{ $t('FEZ002') }} 行政|

新竹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90198549號
     
主旨: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109年12月23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109年12月23日院臺法字第1090036072號函辦理。
二、旨揭注意事項係為因應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含至香港或澳門轉機)可能遭遇之風險大幅增加所訂定,適用對象為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爰為確保本府同仁爾後赴港澳之人身安全,請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因公務赴港澳:本府公務人員(含約聘僱)因公需赴港澳者,於出發日一週前檢附詳細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資料,轉交人事處函報陸委會;所屬機關學校則由各人事單位辦理。
(二)非因公務赴港澳:本府公務人員(含約聘僱)行前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將登錄資料內容影本送人事處留存;所屬機關學校則由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留存。
三、檢附旨揭注意事項1份。

正本:新竹市政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學校(新竹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副本: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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