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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120082979號
主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修訂「外籍學生、僑生及大陸港澳地區學 生健康檢查參考事項」,請學校協助宣導並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5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065940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近期發現來臺就讀短期華語班之外籍學生,依 現行規定入臺時無須接受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惟該生後因 申請留臺延修等因素,接受居留健康檢查始發現並確診為 前驅廣泛抗藥性結核病(pre-XDR-TB)。
三、考量pre-XDR-TB係困難治療之重大傳染病,如未及早診斷 並就醫治療,恐增加傳播風險,影響學校師生健康與社區 安全,且實務上已發生相關案例,爰衛生福利部於112年4 月25日修正旨揭參考事項,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短期研修生停留健檢實施對象增列「華語文研習生」。
(二)為維護校園防疫安全,建議學生可於母國先行辦理胸部X 光肺結核檢查後再來臺。
(三)新增外國人健檢指定醫院及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複檢指定 機構名單資訊,供學校及學生參考。
(四)註明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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