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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120051220號
主旨:
請學校依總統於112年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211 號令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第18條第1項 規定,學校及幼兒園落實校園全面禁菸,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038984號函辦理。
二、依本法第47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為配合本 法之施行,請學校加強宣導,於施行日起,落實全面禁 菸,並依本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 菸標示,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以避免受罰。
三、禁菸場所標示請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九九網站下 載使用(網址:https://health99.hpa.gov.tw/;路徑: 首頁>找教材專區>輸入關鍵字:禁止吸菸)或請洽各地 方政府衛生局索取;本法規定,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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