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健康中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110153852號
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 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11年9月29日發 布「邊境穩健開放,自10月13日起入境人員免除居家檢 疫,改須7天自主防疫」,有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 人員(以下簡稱各類人員)出國請假規定,請查照轉 知。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1年10月6日府人考字第1110151367號函辦理。
二、依人事總處109年3月12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602號函規定 略以,各類人員自109年3月13日起出國,返國後經衛生主 管機關列為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如需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 假規則規定辦理。復依人事總處109年3月17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8905號函規定略以,各類人員自即日起至指揮中心 解散之日止,平日、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 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上開2函係提醒機關在兼顧 防疫政策及機關人力運用需要下,就各類人員差假進行准 駁。
三、基於旨揭邊境管制之防疫措施已有調整,考量差勤管理係 屬機關學校內部管理事項,爰如有非因公出國之需求 (如:旅遊、探親等),仍請衡酌現階段防疫政策及機關 人力運用,本權責決定是否核假。另在指揮中心解散之日 前,平日及假日出國,仍應依人事總處前開109年3月17日 函規定,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 機)。
四、另配合邊境開放,出國人員返國後務必遵守指揮中心各項 防疫措施,並於自主防疫期間配合相關防疫指引所訂規 範。
五、檢附人事總處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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