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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110131114號
主旨:
有關本部111年7月22日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 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一案,惠請協助加強宣 導兒童牙齒塗氟須攜帶健保卡及兒童健康手冊,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8月25日衛部口字第1112060252號函 辦理。
二、旨揭公告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考量學童成長速度之差異性,放寬國小學童臼齒窩溝封 填補助施作年齡條件,由原6至9歲,修正為6至12歲。
(二)考量兒童牙齒塗氟服務之區域資源差異及服務缺口,並 鼓勵家長攜帶兒童至院所施作,俾利醫事人員直接提供 主要照顧者兒童口腔保健衛教指導,爰擬差別給付方 案,由原每案補助500元,修正為6歲以下一般兒童社區 巡迴服務每案補助450元,特殊兒童(12歲以下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設籍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兒 童)之社區巡迴服務每案補助600元;醫療院所執行維持 每案補助500元。
(三)為推廣幼兒整合性健康照護包含定期口腔保健、疫苗接 種及健兒門診,俾利幼兒專責醫師了解兒童口腔保健時 程並提供主要照顧者相關資訊與轉介牙醫院所,修正 「兒童牙齒塗氟服務對象資格查核」,由原檢視健保 卡,修正為檢視健保卡及兒童健康手冊之黃卡(「兒童塗 氟補助時程與紀錄」)。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提供兒童 塗氟保健服務前,確認該次檢查未被施作始得提供服 務,並於黃卡填寫該次施作日期並加蓋院所戳章。6至12 歲特殊兒童(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設籍原住民族地 區、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若無留存兒童健康手冊,可 至國民健康署網站(https://www.hpa.gov.tw/Pages /EBook.aspx?nodeid=1139)下載列印兒童健康手冊第4頁 「兒童塗氟補助時程與紀錄表」使用。
(四)為優化服務品質,兒童牙齒塗氟服務之氟濃度由原「至 少8,500ppm以上」修正為「至少22,600ppm以上」;另, 依據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定義,更新「原住民族地區 及偏遠地區一覽表」。
三、為維護兒童口腔保健權利,自111年9月1日起至112年1月31 日止,為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須攜帶健保卡及兒童健康 手冊之宣導期,惠請協助加強宣導。自112年2月1日起,服 務對象若未攜帶健保卡及兒童健康手冊,特約醫事服務機 構不提供此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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