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雅琳阿姨
{{ $t('FEZ002') }} 健康中心|
主旨: 檢送「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二條修正說明及QA,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2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89593號函辦理。
二、 請各校校園進行愛滋防治衛教宣導時,整合校內資源及結合校外相關單位,將旨揭修正說明及QA融入演講與活動、通識及專業課程、導師知能研習等,以建立師生正確的愛滋防治認知與意識。
{{ $t('FEZ003') }} 2021-07-28
{{ $t('FEZ004') }}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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