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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東門國民小學

東門國小校內公告

有關學校使用「陳述書」與「書面自省」於教學現場執行之妥適性與應注意事項,重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釋,詳如說明

{{ $t('FEZ001') }} 生教組長

{{ $t('FEZ002') }} 學務處|

主旨:有關學校使用「陳述書」與「書面自省」於教學現場執行之妥適性與應注意事項,重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釋,詳如說明,請利用校內教師相關會議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4年11月13日第11411130084號民意信箱陳情內容、112年5月15日府教學字第1120077124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1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164637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23點第1項第4款規定,「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為教師一般管教措施之一種,目的係透過學生書寫方式達到啟發自我覺察、省思及自制能力。
三、該署業函文提醒學校「書面自省」於教學現場執行之妥適性與應注意事項,其中含:「教師基於輔導管教目的,要求學生進行書面自省時,相關執行程序務必嚴謹完備。例如:將學生狀況及安排書面自省一事預先告知家長;另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不應於上課時間要求學生寫自省書;教師亦不應對學生書面自省內容預設立場,應尊重其書寫意願及書面自省內容等」。
四、學校負有調查學生犯錯或偏差行為事實經過之責任,基於釐清事件發生經過與事實之必要,而需請學生敘寫「事件經過紀錄表」等類此表件時,應尊重學生意願,不得以不正當之方式強迫其為之,亦不得因學生拒絕而據此論斷其確有犯錯事實。
五、經查部分學校為便宜懲處行事程序而於陳述書上核章,或因格式和作法致學生於撰寫過程中間接作為懲罰依據等情,不僅未確保學生的權利及義務,且與注意事項立法意旨未符,爰請學校應依陳述書、書面自省及獎懲建議單不同目的與功能,釐清表件之使用時機:
(一)陳述書:係為釐清案情而使用,非屬注意事項第23點所指之一般性管教措施。陳述意見係屬兒少表意權範疇,陳述內容可包含事實或意見。陳述過程亦可教導學生如何分別敘述事實(如:人、事、時、地、物)和意見,但表意權中亦包含不表意權,爰學校不得強迫學生撰寫陳述書。
(二)書面自省:指教師基於教育專業為引導學生檢討改正所採取之措施,確屬注意事項第23點的一般性管教措施。
(三)獎懲建議單:指學校確定學生犯錯事實後,由教師依據學校校規所填寫之表件,屬學校內部獎懲程序的一環。
(四)不論「陳述書」或「書面自省」均不應併同作為獎懲建議單。
(五)倘特殊教育學生或情節特殊之學生於撰寫陳述書時遇到困難,學校應提供必要協助,如:讓學生口述由學校協助記錄、由特教老師或輔導老師陪同以增加學生安全感等,並應儘速與家長聯繫,以確保類此學生陳述意見權利。
六、綜上,基於維護學生學習權與人格發展權,教師應參照注意事項之意旨,本於教育理念與專業,釐清學生行為事實發生經過,若需透過「書面自省」輔導學生,應以培養其自我覺察、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為原則。
七、檢附「陳述書」格式範本、錯誤態樣各乙份。

上圖為錯誤樣態。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1-19|

{{ $t('FEZ005') }} 4|